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被告 陳柏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71、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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