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58號聲請人 陳鵬程 利害關係人即受監護人陳 李阿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 陳李阿枝 繼承其配偶 陳耀烿 之遺產,並就其所得遺產分配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陳李阿枝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人陳李阿枝為聲請人之母,前經貴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52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陳李阿枝之公公 陳春福 於民國78年5月死亡,陳李阿枝之夫陳耀烿為繼承人。陳耀烿又於95年12月死亡,陳李阿枝為其繼承人。經所有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該分割協議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對陳李阿枝並無不利。爰請求裁定准許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陳李阿枝辦理分割繼承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陳李阿枝為其母,其為陳李阿枝之監護人,陳李阿枝之配偶陳耀烿死亡,遺留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遺產,陳李阿枝為繼承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又本院觀諸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式,由受監護人依其應繼分比例分得遺產,上開分割協議內容對於受監護人並無不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受監護人所繼承其配偶之遺產予以處分,並如附件遺產協議書所示進行分配,對受監護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遺產如遺產分割協書所示,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