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彤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進財 即永裕電機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