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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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39號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615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3萬2,471.35元,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日期民國108年8月13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現金匯率賣價新臺幣31.77元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
296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佳芳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2139 號裁定(108.10.21)[支付命令撤回聲明異議]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2139 號(108.12.19)[支付命令撤回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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