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黃宋榮 被告 游政遠
鄭湘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之建物於民國107年5月至108年6月間之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0元,且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面積(含附屬建物)為86.13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1,640元(計算式:28,00086.13=2,411,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