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李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昆章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