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仁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月17日108年度訴字第1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依規定提出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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