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5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珮蓁陳錦美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43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0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30日繳納裁
判費2,430元,計溢繳1,430元,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
原告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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