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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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彤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1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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