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張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錡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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