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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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8號上訴人即被告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上訴人即被告 顧大義
顧奇明 上列上訴人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顧大義、顧奇明與被上訴人 王維新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