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訴人 邱獻德

邱易為

被上訴人 黃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4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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