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姜封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妍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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