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61號聲請人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再審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所提「民事確定裁定再審之訴狀」表明其請求再審之標的裁判為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係聲請再審,其誤載為提起再審之訴,視為其已提出再審之聲請,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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