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定不動產買賣合約有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原告 巢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眷服處間請求認定不動產買賣合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
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