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臺灣真弓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杰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 律師
游文華 律師被告 施婷婷
謝聿媗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