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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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洪理華 法院裁定結果(案號:106年度聲字第200號):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上開聲請應予准許。聲請事項:
聲請交付民國106年4月28日、106年7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理由:如前揭聲請理由所載。
聲請理由:
附詳如聲請人聲請狀、聲請補充理由狀所載。聲請人表示兩造於註:106年4月28日、106年7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內容與筆錄記載未盡相符
,為明瞭開庭內容,確認筆錄之記載正確及妥適與否,欲自費拷貝是日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庭錄音光碟,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提出聲請。
許可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瑞隆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千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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