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吳永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永賓於民國92年1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06,920元(含本金57,965元、利息148,955元)及其中57,965元自民國106年0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永賓│民國106年01│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7965││月25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永賓│民國106年01│清償日止│不予請求│││57965││月25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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