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