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建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石建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2年6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3年10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2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3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又於102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3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7罪確定;再於102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7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31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6月3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10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