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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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杏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杏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杏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於民國99年9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復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㈣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9年9月4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5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