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原告 楊程洲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徐惠華
陳奕廷 上列原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407號妨害家庭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惠華、陳奕廷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407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表明,如本件諭知被告免訴判決,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