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台鉅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善應┌──────────────────────────────────────────────┐│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聖順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108年10月10│117,380元│QD0000000││││司│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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