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31號原告 傅德忠 被告 傅德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