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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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8,2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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