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貳仟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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