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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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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