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他調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
複 代理人 賈定睿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
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相對人遷
讓土地及房屋,經核其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26萬1,000元,聲請人請求範圍為11平方公尺,該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287萬1,000元(261,000x11=2,871,000),另其訴之聲
明第二項則就第一項遷讓土地及房屋附帶請求其租金之法定孳息
,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87萬1,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