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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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六六二號
原告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上典 被告 張楙 工程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木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事務所地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固另陳稱,二造有言明合意定本院為管轄法院,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應以文書證之,茲原告並未提出文書以證其說,自難遽加採信,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難謂無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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