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毀損、贓物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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