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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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或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前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二、聲請人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三、檢附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親屬(含婆婆、配偶)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並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謄本、全部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應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
五、提出配偶 劉明章 受傷前之工作證明,並釋明其因工作受傷有無受有勞保給付或損害賠償,金額為何?倘配偶劉明章現無工作,請提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
六、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親屬(含母親)有無領有老人津貼、原民補助、失業補助、就學補助或其他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必要支出部分:
1、請提出 劉蓉容 、 劉竹紜 、 劉仰展 之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可)。
2、劉蓉容已成年,請聲請人具體敘明其仍須聲請人撫養之事由,並提出劉蓉容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聲請人與配偶劉明章間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
4、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是否為租賃?(1)如非租賃,則所有權人為何人?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家人間,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負擔?(2)如為租賃,請提出96-97年(最新)之租賃契約,並釋明於戶籍地之外另行租屋之必要性。
5、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
九、請聲請人釋明劉明章郵局帳戶97年4月14日現金匯入10萬元之收入原因及資金流向。
十、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依其能力可為最大清償程度之更生方案。如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清償債務之經濟來源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