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葉文和即失蹤人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葉文和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葉文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葉文和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葉文和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文和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已年滿八十歲,相對人設籍南投縣○○鎮○○街○○○號,前經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協尋,並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列為失蹤查尋人口,迄未尋獲,相對人戶籍地之現住人 劉黃秀卿 表示伊自六十三年間購屋遷入至今,從未見過相對人本人,亦不知其行蹤等語。而相對人在臺已無其他親屬,亦無入出境、全民健保紀錄及財產申報資料,是失蹤人已年滿八十歲,且失蹤已逾三年,為此依法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草戶字第一○○○○○二九九八號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草戶字第○九七○○○三○三一號函暨檢附之通報協尋名冊及訪查紀錄單、葉文和系統表、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投草警戶字第○九七○○二○六二五號函暨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特殊註記資料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入出境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五、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