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藝馨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朱任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77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