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建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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