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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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因犯罪後即偷渡至大陸地區藏匿,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迄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時為警逮捕,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訊問被告後,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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