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零二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五零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