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連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
│付款│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金額│支票號碼│
│人││││(新臺幣)││
├──┼───┼────┼────┼─────┼─────┤
│中國│連城國│95.11.15│95.11.15│23000元│FA00000000│
│農民│際企業│││││
│銀行│有限公│││││
│中和│司│││││
│分行││││││
├──┼───┼────┼────┼─────┼─────┤
│中國│連城國│95.12.15│95.12.15│23000元│FA00000000│
│農民│際企業│││││
│銀行│有限公│││││
│中和│司│││││
│分行││││││
├──┼───┼────┼────┼─────┼─────┤
│中國│連城國│96.01.15│96.01.15│23000元│FA00000000│
│農民│際企業│││││
│銀行│有限公│││││
│中和│司│││││
│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