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 林聖博 被告 楊慶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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