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8號原告 林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上開補正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