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蕭如雅 被告 黃致鈞
黃慶傑 劉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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