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6號再審原告 許弘松 再審被告 吳靜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依此,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5元,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106年度營簡字第374號判決,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前揭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陳谷鴻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