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6號被告 彭俊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脫逃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彭俊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法第162條第2項後段、164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已於110年3月9日經本院諭知以新台幣伍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於同日具保釋放。是以,本件聲請具保停押即無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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