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告 簡淑玲 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洪銓崙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 張振岳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 律師被告 郭妯顰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 律師被告 廖偉仁 指定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年2月13日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之記載,分別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陳盈壽律師」、「指定辯護人張仕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欄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之記載,分別係「指定辯護人陳盈壽律師」、「指定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之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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