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稔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178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稔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夏進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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