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洪偉烈
被 告 林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