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46號原告 李慧君
蔣昆宏 被告 徐明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萬元(125萬+50萬),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325元(按:此筆訴訟費用,依法應由原告先行繳納,日後則以本件判決之結果由兩造當事人依勝敗比例負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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