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李懿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聰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固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然依其所附協議書內容,此60萬元中本金應為20萬元,其餘金額則為附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萬元,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