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耀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111年度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卓耀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卓耀元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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