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屏東縣內埔鄉光明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海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歡 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面積288.0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7,
576元(計算式:9400×288.04=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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