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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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陳樹林 被告 劉芳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擔保債權金額已逾擔保物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依土地公告現值核算為新台幣(下同)1,198,120元〔7717㎡×280元/㎡×4279/7717(設定權利範圍)=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黃佳惠